單價: | 面議 |
發貨期限: | 自買家付款之日起 天內發貨 |
所在地: | 廣東 深圳 |
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發布時間: | 2023-12-14 01:31 |
最后更新: | 2023-12-14 01:31 |
瀏覽次數: | 108 |
采購咨詢: |
請賣家聯系我
|
泰邦咨詢公司專門為私募機構提供行政合規輔導,私募基金產品提供發行運營輔導,為私募從業人員提供合規咨詢,提供辦理全國地區投資類基金公司(證券類、股權類、資產配置類)、新注冊、私募牌照新申請、變更、專業人員推薦、產品備案(契約型以及合伙型)、私募牌照轉讓、投顧資格申請、AMBERS系統維護以及備案疑難問題等一攬子全流程配套私募服務業務
(八)因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職業道德或者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社會重大質疑或者產生嚴重社會負面影響且尚未消除;對所任職企業的重大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未逾3年;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答
私募股權基金開放認購、申購或者認繳,應當符合證監會和協會的相關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該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規定廢止1.不得有《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所列情形:(1)存在未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違規通過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權、財產份額、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結構復雜等情形;(2)治理結構不健全,運作不規范、不穩定,不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資產負債和杠桿比例不適當,不具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狀況相匹配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沒有經營、管理或者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等相關經驗,或者相關經驗不足5年;(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在非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職,或者最近5年從事過沖突業務;(5)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從業人員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措施,或者因違法犯罪活動被立案調查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五)沖突業務:是指民間借貸、民間融資、小額理財、小額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眾籌、場外配資、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管理相沖突的業務,證監會、協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應當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和《登記備案辦法》《登記指引第1號——基本經營要求》等相關規定
(四)按照本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被要求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8.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職要求?
百〇一條 (四)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中止辦理; 第二十六條 (二)通過一致行動協議實際行使半數以上股東表決權的;
(四)在金融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金融監管工作,或者在資產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從事自律管理工作;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第三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私募基金下列信息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三)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協會注銷登記;1.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八條款項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財務狀況良好,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對專門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第二十條 本指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第八十八條 (五)在部門、事業單位從事經濟管理等相關工作,并具有相應的管理經驗;
9.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系統中填報的關聯方如何界定? 第六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協會的自律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并按照要求協調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協會的自律檢查
提請登記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經營范圍不得包含“投資咨詢”等咨詢類字樣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六)證監會、協會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68.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創投)投資基金能否投向新三板的基礎層和創新層?能否參與“新三板精選層打新”?能否參與新三板精選層的網下申購活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存在關聯關系;
答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通道(八)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二)被協會采取公開譴責、限制相關業務活動、不得從事相關業務等紀律處分措施;(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未經批準,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中證”等字樣,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與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金融機構、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誤導投資者的字樣,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違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字樣
89.私募股權/創投投資基金(含FOF)的投資范圍有哪些?(九)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自身或者投資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牟取非法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答:根據《登記指引第2號——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第十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本指引相關規定和內部決策實際情況,客觀、審慎、真實地認定實際控制人,無合理理由不得認定為無實際控制人;